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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黑龙江省拟立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今日,《黑龙江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出炉,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减少提供一次性用品,提倡有偿使用一次性用品,限制餐饮业提供一次性筷子、餐盒。同时鼓励居民将不再使用的二手家具、家电及电子产品等,进行交换和交易。
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鼓励和支持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型能源汽车,引导公众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车等出行。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减少机动车总行驶量,强化产地物流功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综合协调机制和监测考核体系,在设置禁行线路、单行线路、绕行线路、限速线路时,应当综合交通安全、通行效率、节约能耗等因素,科学规划和调整通行线路,减少机动车辆因通行线路设置不当增加能耗。
在物品循环利用方面,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城乡居民对不再使用的家具、家电及电子产品等物品进行交换和交易。鼓励学校开展生态科普宣传教育,组织学生将不再使用或者富余的教材、学习用品进行交换。倡导城乡居民、学生将这些物品进行公益捐赠。对仍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城市公共设施和建筑物,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及再次装修。废旧电器电子设备、报废机动车船、废旧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的拆解或者再利用加工,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禁止将报废机动车、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等涉及公共安全的产品重新拼装或者翻新出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限制生产和销售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产品。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减少提供一次性用品,提倡有偿使用一次性用品,限制餐饮业提供一次性筷子、餐盒。
此外,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合理设置本省废电池和废电子产品集中处置中心。产业园区、居民区、大型商场、企事业单位和大中院校等应当设置再生资源集中回收点。从事废旧物资收集、加工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产生二次环境污染。鼓励零售企业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商品,支持通信等重点行业回收废旧铅酸电池,探索采用押金等方式建立废旧手机、电池、充电器等通信产品的回收,提高回收率。